在歐洲的古董交易是有嚴格的章程的
在歐洲的古董交易是有嚴格的章程的購買古董與購買一般商品不同,因其具有的歷史或文化價值,購物人接受交易成交之後,擁有某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值得牢記在心。
古董交易有嚴格章程
進行古董交易,如果是在古董展覽會,在店鋪,或是在拍賣行里買來的東西,古董購買者都有義務向提出要求的顧客提供發票。拍賣行的估價人則應當開具所售出物件的清單細賬或是交易筆錄。
供出售的古物,必須與交易估價人事前所提供的“售品圖錄”上所寫所示資料相符。法庭對所有這些規定是否得到遵守是極為警覺的。不過,在拍賣過程中,拍賣師在交易場內就具體物件通過口頭所言及宣唱進行的描述,往往會比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更吸引人一些。
了解古董交易的規定
涉足古董市場前,應當熟悉一下業界使用的術語和表述法,法國曾為此專門頒布過“1981年3月3日法令”,其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一件交易標的的名稱後面,凡附帶該作品或物件的歷史時期或年代,即意味着向競拍人保證此物確實產於這一時間。如果該物件有一個或幾個部分製作於稍後時期,必須向買受人說明”。
對法律部門而言,標明物件上有印記、作者簽名等都意味着賣家認可其真實性。作品的身份歸屬也有各種標示方式,例如“可能是……作品”、“由……作坊製作”、“屬於……流派”等等。
凡是複製品,都應該標明,例如“真跡複製品”、“複製模型”或是“抄本”等。如果違反規定,罰款數額儘管不會太高,但裁判部門會根據這一法令將有關交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