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被罰並停止活動
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被罰並停止活動近日,民政部對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民政部通報稱,經查,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對分支機構疏於管理,在分支機構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學術委員會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中國金田黃文化研究會”,並對外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中國金田黃文化研究會”以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並使用“中國”字樣。
另查明,“中國金田黃文化研究會”在對外活動和宣傳過程中,還使用了“中國金田黃石文化研究會”和“中國金田黃石研究會”的名稱。
民政部表示,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4〕38號)第五項“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的規定,構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對分支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情形。
調查過程中,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錯誤,消除影響,撤銷了“中國金田黃文化研究會”,對類似分支機構停止設立,並採取措施加強了對分支機構的管理。
民政部表示,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民政部指出,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後,進一步激發了社會團體活力,但隨之對社會團體分支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投訴舉報也逐漸增多,如分支機構以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分支機構再設分支機構;社會團體向所屬分支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等。民政部將針社會團體分支機構違法違規易發多發的趨勢,進一步拓寬投訴舉報途徑,加強執法查處力度,對構成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查實一起,處罰一起,以維護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