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文物局指定的合法機構
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文物局指定的合法機構
古董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日前,國家文物局指定北京市古代建築研究所等29家機構為第二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
此外,第一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名單中的山東省文物保護與收藏協會因不符合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相關條件,不再開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
此次指定的機構包括了北京古代建築研究所、河北省博物院、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遼寧省文物總店、吉林省博物院、黑龍江省博物館、上海市文物保護研究中心、南京博物院、蘇州市文物商店、淮安市博物館、福建省文物鑒定中心、江西省文物總店、山東省文物鑒定中心、湖北省博物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物館、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海南管理處、重慶市文化遺產研究院、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雲南省文物總店有限公司、西藏文物鑒定中心、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青海省博物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寧夏回族自治區博物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總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等29家。
1月,國家文物局指定了北京市文物進出境鑒定所等13家機構為第一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據司法解釋,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於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並出具報告。